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生校内奖学金评选办法 | ||||||||||||
来源:信息公开网 点击数:2631 更新时间:2018-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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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文件 南特师〔2018〕103号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学生校内奖学金评选办法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加强学风建设,充分发挥奖学金获得者的引领示范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在籍注册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校对校内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评审机构 第四条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各类奖学金的终审工作,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院各类奖助学金的初评、推荐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奖学金评选、颁奖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汇总以及向校助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汇报等工作;财务处负责奖学金的统一发放。 (一)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团委、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及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学校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 (二)院奖学金评审小组由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班主任等组成,组长由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奖学金种类 第五条学校面向学生设立校内奖学金,分设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 第四章评选办法 第六条学校依据下列办法评选学生奖学金 (一)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新学年的九月份开始评选上一学年的奖学金; (二)毕业年级的奖学金评选工作在第二学期末进行; (三)按照《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以教学班为单位,根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依次评选。 第五章申报条件、奖励金额和评奖比例 第七条奖学金申报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要求进步,有是非观念和正确的价值观念;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公共秩序; (三)明礼诚信,品德优良,作风正派,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参加各类集体活动,无不良诚信纪录; (四)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认真,成绩优秀;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第八条奖金额度和评奖比例
第九条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班级获奖比例的,由所在学院报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研究决定。 第六章评审程序 第十条各项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校发布当年评选通知,下达评奖要求; (二)班级进行校内奖学金评选、公示; (三)学院组织材料审核,进行初评; (四)学院公示初评结果; (五)学院签署初评意见,上报初评结果; (六)校学生工作处汇总、复核,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七)校奖学助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委进行审定; (八)公示全校评定结果; (九)上报校长办公会; (十)为获奖者发放奖学金,颁发证书。 第七章公示和申诉 第十一条奖学金评选公示时间为3-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学生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初评单位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诉,校学生工作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批准,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八章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学校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荣誉证书由学校统一制作。 第十四条学校对学生获得的校内奖学金采取一次性划入银行卡账户的办法发放。 第九章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校内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参评者严格资格审查。 (一)当学年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含全校通报批评); (二)必须当学年所学课程(除公选课)成绩全部及格(以补考前成绩为准); (三)综合素质测评中智育成绩不低于班级前百分之五十(第九条的特殊情况除外); (四)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不低于班级前百分之五十(第九条的特殊情况除外); (五)在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且不得参加下一学年度的评奖; (六)颁奖后如发现获奖者曾在参评当年弄虚作假者的,由评审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在全校通报,且不得参加下一学年度的评奖。 第十章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提交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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